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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促进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
分类: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0-12-07 浏览次数:1282
促进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 财税[2008]178号 )
  (二)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208号)
  (四)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208号)
(五)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函[2005]202号)
(六)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七)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 [2009]4号)
(八)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5]77)
二、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1989]32号)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1989]32号)
  (三)对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23号)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国务院令第482号)
  (五)我省的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苏政发[2007]71号)
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六)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八)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九)技术优惠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十)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税[2005]180号)
(十一)其他政策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二、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三)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七)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八)困难企业的房产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报市、县政府审批后,可以免征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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