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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分类: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0-12-04 浏览次数:1775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 资产类科目(流动资产部分)
10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企业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六、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拨给企业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财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七、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企业应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涉及补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短期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单独核算。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
(1)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存货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下同)。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
收到补价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和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
(六)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七)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期末,企业应将股票、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四、企业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末计提利息部分)。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本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城现金资产作为短期投资的,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长期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短期投资的,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③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④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长期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短期投资的,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③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④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长期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6.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需委托外单位销售,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后销售的,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后,再按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上述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如涉及多项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7.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非现金资产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三)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本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当期财务费用。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待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五)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权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混合重组方式)组合清偿债务时,企业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享有股权的入账价值,冲减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四、企业以应收账款换入应收账款,或者以应收账款和其他资产换入的应收账款,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多项资产的,按照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账款以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_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五)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六)预付账款转入;
(七)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企业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单位的资产交换,或者以其他资产换入其他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四、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五、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5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三、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应拨入的款项和国家财政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1201 物资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 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物资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物资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物资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第(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物资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和运杂费时,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物资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票据票面价值,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二)物资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物资后,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账单上注明的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四)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物资运回企业,计算购入物资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五)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应冲减物资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六)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月度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3.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或虽然发票账单未到,但根据合同、随货同行发票等能够计算并确定实际成本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八)商品流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对于收到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同时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物资,按购入物资应支付的金额(不含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述所列明的会计事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物资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六、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 材料采购”科目,企业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八、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但应单独设置“1201 在途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物资,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按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下同)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物资与物资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处理。
1211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库存、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分别在“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四)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l)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确立的实际成本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学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五)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原材料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原材料核算的企业,上述确定的实际成本即为计划成本。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人的原材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应分别处理:
 
收到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支付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六)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原材料核算的企业,上述确定的实际成本即为计划成本。
 
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原材料,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原材料
 
(1)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3)以固定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以无形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长期投资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原材料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原材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七)盘盈的原材料,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企业盘盈的原材料,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企业生产经营领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度终了,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原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出售原材料,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五、企业的各种原材料,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各种原材料,应当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或盘亏的原材料,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账。这套明细账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账,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221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包装物。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包装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易耗品等,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五、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已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232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或物资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四、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应分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以及库存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241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都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
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本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工业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工业企业的库存商品主要指产成品。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所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一)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产成品种类比较多的企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1244 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按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记入本科目,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产品成本差异”科目,然后再将产品成本差异在发出、销售和结存的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二)工业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商品发出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产成品,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三、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一)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1.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
1.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异,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平时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度终了,应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库存商品、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库存商品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五、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库存商品盘盈或盘亏,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库存商品,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库存商品,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或盘亏的库存商品,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差价率
上述所称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企业无论是采用当月的差价率还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并分摊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销售也尚未摊销的商品的进销差价。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企业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五、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名称改为“1251 委托加工材料”;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名称改为“1251 委托加工商品”。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
三、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企业代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本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在估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价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贷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企业当期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缺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四、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缺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期末,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缺价准备”科目。但是,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本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备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对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分次摊销法的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新的包装物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如为计划成本,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报刊订阅费应在所涉及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接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六、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资产类科目(非流动资产部分)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换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在“应收股利”科目单独核算。
 
(四)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短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以固定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以无形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长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核算。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和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单独核算。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一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核算。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七、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企业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或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确认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九、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企业管理当局改变投资目的,而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大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在各明细科目下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小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不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如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当减去相关费用),作为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减去相关费用及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或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科目,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
 
五、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本息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长期投资时,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431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三)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五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七)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八)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1)以短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3)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长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接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款,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收到的,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调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一科目。
 
(十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在规定的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不再计提折旧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一次计入费用的企业,应同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采用分次计入费用的企业,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一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应按调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nbs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七、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实际成本。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专用材料;
 
(二)专用设备;
 
(三)预付大型设备款;
 
(四)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三、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付设备价款时,按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按预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按补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专用材料等);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工程完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生产使用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五、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应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六、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的实际成本、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等。
 
160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
 
企业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在安装设备;
 
(四)技术改造工程;
 
(五)大修理工程;
 
(六)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按应交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基建工程应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基建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当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四、企业应当设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企业在发生上述支出时,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但同时应在“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负债类科目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1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时,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开出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期末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未计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存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以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长期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企业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6.企业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应按支付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以现金清偿的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务的账面价值;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部分,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7.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应将接受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负债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账款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果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的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分别情况处理:若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结算,应当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若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当在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五)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混合重组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企业应以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务转为资本,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四、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31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二、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万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2141 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企业代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接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销售的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含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通过的股利或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1.国内采购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避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接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股利”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7.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8.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销售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1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前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按实际归还的金额, ,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伪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股东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七、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八、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3103 已归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二、企业归还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已归还投资的投资者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已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接受现金捐赠;
 
(四)股权投资准备;
 
(五)拨款转入;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七)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股款时,接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应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待转资产价值”(指外商投资企业)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转入)。
 
四、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
 
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人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四)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利润归还投资。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储备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经批准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企业发展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
 
五、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储备基金;
 
(五)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利润归还投资;
 
(八)应付优先股股利;
 
(九)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十)应付普通股股利;
 
(十一)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二)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四、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胜利,应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五、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作相反会计分录。
 
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本科且(单项留用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七、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八、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 成本类科目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企业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五、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六、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减去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减去。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七、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八、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九、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4102 废品损失”和“4103 停工损失”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在产品成本应按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
 
4105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按机器工时;
 
(四)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一般可按制造费用的全年或停工月度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数、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
 
年度终了,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当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六、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107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企业接受的建造合同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结转完成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接受劳务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劳务的成本,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 损益类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商品。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退回的,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收入。
 
(四)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二)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排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三)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1292 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五)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六)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七)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八)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以下属于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
 
1.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3.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十)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1293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十一)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2215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十二)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十三)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十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四、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应在期末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三)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期末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四)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五)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尚未确认的收入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六)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特许权费收入,应在收到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订制软件收入。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八)定期收费。定期收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九)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高尔夫球场会员一次性购入若干果岭券,在收到款项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提供服务收回果岭券时,再确认收入;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确认收入。
 
企业收到购买的果岭券款,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提供服务时,将应确认的果岭券收入转入当期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转入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会员在消费时购买的果岭券(即,企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时会员购买的果岭券),于会员购买果岭券时确认收入。
 
(十)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胜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亭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企业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3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应当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采用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
 
本月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等的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将已销商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平时的营业成本按售价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四、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出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当结转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出租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出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二、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纳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给工会部门的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三、商品流通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月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等的差额,记入本科目 (债务重组损失)。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本科目(非常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701  所  得  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债务法核算的企业,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应按实际牧到的所得税返还,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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