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承明、文涛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部分企业可能通过种种方法违规抵扣,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从而产生税收风险。这就对我们固定资产日常抵扣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一、抵扣时两个政策的把握
一是固定资产抵扣时间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间把握的问题主要是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购进或完工的问题。这个时间点是容易产生税收风险的关键点之一。
二是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区分的问题。现行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13号)主要是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划分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同时规定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抵扣中常见违规手法的分析
一是编造虚假合同,将2008年底购进或取得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固定资产确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为了享受到增值税转型政策,购进方故意拖到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额,并虚构交易合同。这些虚假合同通常集中在2009年1月。购进方和销售方通常会达成一定的“默契”,即合同上的印鉴章是真的、内容是真的,但签署时间或交货时间是后来虚构的,有些合同甚至没有签字。此类做法可以通过查找虚假合同和资金往来账目之间有没联系,相关凭证中有没有与虚假合同不符的附件;核对企业的相关仓库记账或入库单或收料单的时间以及相关固定资产账和累计折旧账的记账时间,比对业务部门的合同的方法来核实。
二是利用跨期开票或跨期结算时开票,将2008年底购进或取得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在增值税转型政策出台前已经购入了固定资产,政策出台后,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到这一优惠,采用延期付款或不付清尾款等方法,要求销货方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货方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带来自身税负的增加也乐于接受购货方的请求;这些企业中,大部分未订立购销合同,因此难以确认是否属违规抵扣。此类做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尽量取得相关合同,核对账簿及进出库记录、往来账目、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账的相关时间记录以及查看记账附件中的相关线索。
三是混合结转不动产与生产设备,将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有可能将用于应归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材料混淆在生产设备中当作某个生产设备结转。这种情况有主观故意和企业政策解读不清两种情况。通常可以先核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和在建工程账,找出相应的结转固定资产的明细,从中区分用于不动产范畴的材料。
四是利用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工程款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在基础建设和生产设备组建中与建设单位签署了施工协议或承揽合同,约定了企业供主材,建设方在货款结算时不开具工程款发票而以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在结转固定资产时应作进项转出而未作转出。通常结合施工合同,在往来账目上比对具体记账凭证上的发票来发现线索。
五是部分结转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企业为了防范或应付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核查,故意有针对性的结转部分不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金,不全部结转,为税务机关核查制造迷雾。通常这些进项转出不清的项目与前面四个做法有共通之处,由此及彼,按项目逐项核查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固定资产抵扣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票据流”的审核。对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购进的货物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 二要加强“实物流”的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 三要加强“资金流”审查。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要审核其资金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社会融资。其中,对政府投资要审核固定资产立项批文;对银行贷款要审核银行贷款协议;对自筹资金和社会融资,更要加强全面的评估和检查,防止少数企业弄虚作假。另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去向,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其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除了要加强一定时间点上的“三流”审核外,还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结合责任区巡查,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另一方面,还要对固定资产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作者单位:丹徒区国税局
(责任编辑:朱海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