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酒店有限公司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利润总额11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万元。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远低于行业平均值,所得率不到1%,进入税务部门的行业所得预警管理范围。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7年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独立核算的几家关联企业使用,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应收利息160万元而未收。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未贴印花税票。
3、股东个人费用2万元列支成本费用。
4、领用烟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
5、不列、少列收入, 营收日报凭证不规范
6、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7、收取XX酒业销售公司“进场费”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8、该酒店经营场所系租用XX国有企业的门面房,租金每年3万元,经查实,租金每年15万元,差额部分该酒店以送酒店消费卡的形式相抵。
9、营业台账反映去年以来有欠账60万元,未计收入账,未开发票。
1、签订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在合同上按租赁金额千分子一的比率税率粘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印花税未实行核定征收,餐饮企业的餐饮服务不属于购销,但是餐饮企业存在购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出“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采购”,采购合同应当纳税。十三个税目中包括财产租赁、货物运输、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该酒店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不缴纳印花税,被处以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一倍处理。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十日内计算贴花。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目前未废止,检查仍然执行)。滞纳金起算日为书立凭证的第11天,给纳税人一个贴花、申报的时间。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有部分纳税人的应税凭证,认为对方已纳税便不纳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形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费用列支成本费用
列支私家车折旧费、养路费、保险费,未作纳税调增;营业费用列支股东个人物品费用2万余元,未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股东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企业应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与收入有关的,无关的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联企业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2007年应纳税调增关联企业利息收入160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作纳税调增。
另2006年应纳税调增关联企业利息收入1,17万元,已调增利息收入76万元,还有40万元未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母公司从银行贷款,然后给其外地的全资子公司使用,利息支出全部在母公司列支也不收取子公司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追溯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领用商品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
领用烟酒用于招待列支成本50 余万元,未作业务招待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领用烟酒用于招待是酒店经常会发生的问题,领用烟酒等商品不是用于销售或餐饮服务,没有相应收入却有支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比例税前列支;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全部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超标准支出未作调整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 不列、少列收入
营收日报凭证不规范:部分外卖收入未计入营业收入,未申报营业税等。
有关收入何时申报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列收入偷税应从严处罚
部分餐饮业纳税人提供劳务也收讫款项,但不计入账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是偷税。其处罚的尺度比虚假纳税申报严,起点一般是少缴税款的一倍。
查账征收条件打折扣
点菜单不保存,营业日报表不反映每组(每桌)顾客的菜、酒等消费情况,使得检查人员无法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收入不入账,成本、费用支出难以匹配对应。
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有关收入确定日期问题
所得税法对餐饮收入未单独作出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会员费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餐饮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中,时常会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在“税前扣除管理”一节中提出: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6、营业收入的确定
近年来,酒店对进入饭店的酒类等商品收取一定的“酒水进场费”,以此来保证该种类酒在饭店正常销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同时,江苏省地税局在转发此文时做出进一步规定,对(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其他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比照商业企业规定执行。对于酒水的进场费,实质上是餐饮单位为给酒类销售单位提供营销场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负责人对此不理解:客人来这里是签单记账用餐的,有的消费单位不是资金困难,就是关门、倒闭,也有部分食客赖账,连人都找不到了,造成上述营业款一直未能收到。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实施细则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不是以实际取得营业款作为纳税前提条件的。食客在饭店签单记账消费,虽然当时没有付款,但已在就餐单上签字认可,这就足以说明该酒店劳务已经提供,并取得了营业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酒店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一个月15日前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