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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9-10 浏览次数:50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
发文日期:2013-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要求的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第一类条件申报的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均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均不亏损。
    (三)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两年软件收入总额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年中任一年度软件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19个领域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和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含语音软件)、涉农软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特色软件、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含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软件、电信金融软件、医疗教育软件、政务管理软件、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软件收入占其软件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四)按照《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5个领域内: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FPGA和数模模数转换电路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其集成电路设计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五)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均超过(含)500万美元,且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均超过(含)50%。
    (六)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两年完整数据的企业不能申报。
    二、认定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本地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地推荐上报软件企业数量不超过本地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数量的2倍,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无认定的地区可推荐不超过2家软件企业;每地推荐上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不超过2013年之前本地区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的20%。
    (二)地方主管部门必须对照相关鉴证材料原件,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完成本地区推荐企业汇总表。其中: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sdpc.gov.cn、www.miit.gov.cn下载)及相关附件(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附件4)作为上报文附件。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推荐企业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机构鉴证材料三者不一致的情况,必须在上报文中注明原因。对上述三种材料数据不一致且未注明原因,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根据《认定办法》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地方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认定资格等处罚。
    (三)请地方主管部门于2013年10月18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申报企业情况分别上报认定主管部门。同时,将经地方主管部门确认的两份企业申报材料文本及其电子版(电子版内容须与文本内容完全一致)提交至材料受理处(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软件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3、XX省(市)推荐软件企业情况汇总表
4、XX省(市)推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软件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2011年和2012年企业获得的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4、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软件业务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表;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企业人员数量、新增人员数量、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保资料等);
8、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2011和2012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9、企业兼并相关证明材料(兼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成立两年以上获认定的软件企业,且被兼并前两年软件收入皆不低于100万元。兼并其他类型相关企业需补充兼并的作用、被兼并前两年相关收入等材料);
10、2011年和2012年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部委软件相关研发和产业化补助项目数量,承担国家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的办公软件、业务系统软件以及系统集成项目)数量,以及获软件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11、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申报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附件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2011年和2012年企业获得的集成电路设计知识产权(包括相关专利、版权、IC布图设计等)相关凭证;
4、2011年和2012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部委集成电路研发补助项目数量,以及获集成电路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表;
8、企业人员数量、新增人员数量、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资料等);
9、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10、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兼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成立两年以上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被兼并前两年集成电路设计收入皆不低于100万元。兼并其他类型相关企业需补充兼并的作用、被兼并前两年相关收入等材料);
11、在国内流片、封装、采用国产IP核及EDA工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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