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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营改增后二十一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9-04 浏览次数:404
营改增后二十一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
 
四、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十、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十一、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十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十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十六、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十八、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
 
十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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