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专家团队           >>
专家照片
施维敏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专家照片
鲁奕静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王艳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苏炜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汪韦伯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专家照片
韩小良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专家照片
姚金玉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专家照片
谈微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专家照片
王越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专家照片
尹兰军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专家照片
吴嘉泽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专家照片
裴川法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专家照片
季苏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家照片
蔡桂如老师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湖北地税胡波处长权威回答蔡桂如的提问,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征收营业税依据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8-26 浏览次数:381
湖北地税胡波处长权威回答蔡桂如的提问,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征收营业税依据
我公司2012年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收到补偿款1500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5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补偿款10000万元,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对地上建筑物补偿款10000万元缴纳营业税,我公司认为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及国税函【2009】520号文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请问我省对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征收营业税依据何在?我们看不到任何文件!
您好!您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一、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下同)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凡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收回的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述资料是指:
    (一)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另依据经转办省局税政一处后的答复。关于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8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凡能出具规定文件,且收回的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收回的土地用于非“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能出具规定文件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询问。
 
蔡桂如:据湖北地税一处胡波处长电话里的解答,鄂地税发〔2013〕97号中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是鄂地税发〔2005〕185号,
  “五、关于拆迁还建征收营业税问题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偿还面积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包括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收归国有,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该文对土地储备中心是例外的,这与网上答复中的“对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凡能出具规定文件,且收回的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与胡处长口头答复精神一致)又相互矛盾,网上答复强调“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而185号文强调“因国家建设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包括土地储备中心)”,总之从97号文和185号文字面看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是要征营业税的,湖北地税仍要打补丁。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如来税收实践交流总群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