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点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慈星股份(300307)今日晚间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称,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整合业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公司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担保”)。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将与慈星担保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并实施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公告强调:1、本次吸收合并慈星担保的目的是为整合业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
2、慈星担保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告已按 100%比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恰如公告公告所称,慈星担保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告已按100%比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这样的交易不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然而站在法人所得税的角度,独立子公司资产负债转移,仍然涉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实现的问题,我们无法从语焉不详的59号文件和4号公告之中得到垂直合并是否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信息,在各种坊间或准官方版本中,我们也无法获得统一的指引,Ctax希望,对于母子公司吸收合并能够有更权威和准确的说法。
蔡桂如点评:常州市地税局一直肯定的,
江苏国税局2011年二季度解读
问、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经江苏省商务厅批准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将其资产、负债全部按账面成本转到A公司后申请注销,问题:A、B公司合并的事项是否属于财税[2009] 59号所称企业重组?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答:属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