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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长城影视借壳江苏宏宝涉税分析
分类: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656
    江苏宏宝(002071)近日公布了一个复杂的交易方案,方案由资产置换、股份支付以及定向募集组成,同时带有估值调整补偿条款。其交易对手为长城影视各股东以及潜在定增参与者。
    一、方案简介
    根据已公布方案草案,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
    (1)江苏宏宝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长城集团等61位交易对方拥有的长城影视100%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依据江苏中天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1047号评估报告书,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参照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价为39,569.26万元,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3280号评估报告书,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长城影视100%股份按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价为229,051.76万元。
    (2)置入资产作价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江苏宏宝依据长城影视全体股东各自持有的长城影视股份比例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江苏宏宝资本公积。江苏宏宝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即5.55元/股。据此计算,江苏宏宝向长城影视全体股东合计发行股份341,409,878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出资产由长城影视全体股东转让给宏宝集团,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截至2013年4月,拟置出资产列报数为流动资产18,803.87万元,非流动资产34,625.57万元,流动负债23,520.85万元,非流动负债482.35万元,原江苏宏宝人员将随置出资产一并迁出。
    (3)江苏宏宝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用于扩充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电视剧制作及发行产能,投拍制作新的电视剧。潜在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已经出具承诺: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不会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9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为4.99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较之溢价80.36%。根据募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5,555,555股。
    (4)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长城影视股东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拟置入资产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502.93万元、20,721.32万元及 23,561.56 万元;拟置入资产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399.69万元、19,281.36万元及21,920.36 万元。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利润补偿期限为2014年至2016年,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和承诺扣非净利润同前述约定,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和承诺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102.69万元与24,330.44万元。
    若在利润补偿期限内的当期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或者当期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长城影视股东将对以上盈利承诺未实现数进行股份补偿。补偿期内,首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长城影视全体股东按各自持有的长城影视股份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进行补偿;后两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长城集团单独进行补偿,长城集团进行补偿的股份总数不超过长城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总数。
    二、税务分析
    (1)资产置换和股份支付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特殊性重组处理?
在方案中,资产置换和股份支付构成同一笔交易,若引入税务视角,则可以理解为江苏宏宝以资产(实际为净资产)加股份的方式购得长城影视100%股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在本方案中,合理商业目的、资产连续性(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权益连续性(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都能满足,由于收购长城影视100%股权,因此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这一条件也可以满足。
    而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意味着非股权支付金额不超过交易支付总额的15%。股份和非股份交易金额均按公允价计算。
    本方案中,非股份支付总额为39,569.26万元,股份支付总额约为189,482.50万元,交易支付总额为229,051.76万元,股份支付总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83%,不能满足“不低于85%”这一标准。因此,该项交易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现实中,关于交易支付总额、非股份支付金额如何确定有诸多争议,有些意见认为非股份支付金额按计税基础计算,因此交易支付总额就变成一个混合属性的相加数,本例中,如果置出资产按账面值计算,则股份支付总额比例将超过85%。
    假如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时,置出资产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损益,长城影视股东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2) 置出资产是否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江苏宏宝置出资产中存在设备和房地产,如果视同销售,需要相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方案中,由于江苏宏宝系资产负债连同人员一并置出,因此,可以适用上述文件,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3) 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是否涉及契税
    在最新的有关契税的优惠政策中(具体指财税[2012]4号文件)中,我们未发现资产置换中权属变更不需缴纳契税的规定,因此,该项资产置换中房地产的权属变更需要缴纳契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方案,上述资产置换给长城影视股东后,长城影视股东将再将其转给宏宝集团,是否需要缴纳两次契税,我们认为存有余地。
(4) 房地产的置出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我们发现,至今未有文件对资产置换中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给予优惠,因此该项交易中的国有土地及建筑物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长城影视股东众多,且包含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因此其获得的置出资产将形成共有资产,再向宏宝集团进行转让时,将涉及多个税种。当然,如果将后续转让确定为交易的一个部分,或可将资产置出及后续转让视为一步交易,免去多次变更和重复征收。我们认为,对后续交易重新定性缺乏直接的支撑依据,但是仍存有希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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