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股权或涉个人所得税
天威保变(600550)今日晚间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薄膜”,公司原持有其 99.16%的股权)的两位自然人股东黄跃龙和麦耀华签署股权赠与协议,无偿受让两自然人股东所持有天威薄膜共计 0.84%的股权,股权赠与完成后,天威薄膜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而在同一日的另一则董事会公告中,天威保变对天威薄膜进行了债转股,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截止2013年3月31日,天威薄膜资产总额164,431.60 万元,净资产 87,656.60 万元,负债总额 76,775.00 万元,资产负债率 46.69%,净利润-5,533.78 万元。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从天威薄膜2013年3月末的净资产情况看,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权益大约在700多万,这显然与无偿赠送价格相去甚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Ctax认为,该项无偿转让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调整,如果核定价格超过其投资成本,其还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