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号公告将满足其所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比照债权性投资处理,不仅按期支付的固定收益按照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公告特别指出,协议约定为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的也按利息处理),期满后的回购差额,也作为债务重组损益,一般而言,溢价回购较多,因此,实际上其溢价回购差额将形成一笔税前可扣除的损失。
从某种角度看,税法已经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对这类混合性投资进行了隐性定义,这与部分司法实践是一致的,在这些可见的司法实践(比如一些保底联营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判例)中,由于缺乏共担风险的条款,这些股权性投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尽管41号公告还有很多可以推敲和深入探讨的空间,比如这类认定为利息的固定股息或利润是否受债资比约束,是否可以穿透,接受投资方是一个有限合伙式基金时如何对待等等问题丞需继续明确,但是41号公告给出了全部税前扣除的处理,仍可视为一个重大的利好,沿着这一立法思路,相信在有限合伙层面乃至个人层面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由于41号公告明确提出了要由被投资方进行赎回,我们有理由相信,41号公告将成为一些产品设计时的一个税务视角。
比如在一个有限责任的PE基金里,为一些资金(比如保险资金)设计优先收益权利,投资期限届满后,由于其他LP不太会收购其股权,因此其退出会减少基金份额,此时,这类资金的投资协议完全可以参照41号公告进行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