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于2013年7月29日发布,明确: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文件一经颁发,即引来众多关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进行解读,从合规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有关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
i. 此文件的颁布,意在激励小微企业,减轻当前小微企业的生存压力;文件标题指向小微企业,但实际适用对象是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ii. 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的规定相对接,根据相应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起征点在各地的具体的标准中,基本上按照最高限额2万元规定了起征点;
iii. 此文件虽规定暂免,但没有设置相应的期限,估计不仅是短期内的政策;官方也会考虑去建立相关的长效机制;
iv. 2万元是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概念,不是利润额,所以其真正的发挥空间有多大,还未确知,如众多不活跃的淘宝卖家,根据这一政策就能够适用免税,而不用再争议什么电商征税的“大道理”辩论了;
v. 要注意与会计上收入额的差异可能,这个销售额是根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额确定的,由于存在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的情形,可能是会大于会计收入额,也可能因确认纳税义务时点不同,带来时间性的差异。
我们注意到深圳国税在疑难解答中及时给予了实施的回复,非常难得与明确,值得来借鉴。
? 文件中的“小微”是否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对接与首先符合?
从理解来看,所得税的政策与流转税无关,而是否要对接工信部的认定,既然文件规定了2万元的标准,就是一个小微标准,如是增值税且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享受,此“小微”非彼“小微”。
? 适用对象是否相关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是否包括企业设立的单独申报流转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
此文件适用于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对于是否单独适用于总机构、分支机构,从合理性讲还是存在争议,如银行、电信企业还未“营改增”,基本上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适用项目很少,如不超过2万元销售额,是否也认为属于小微暂免?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如果不首先判断小微,恐怕很难保障是否让真正的小微受益,以目前看,如只看销售额,这种总分机构还是可能被包括进来,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征管判断手段。
? “月”的概念如何理解
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需分解到各月,同时也不考虑全年平均重新计算的问题,单独就看月销售额与营业额,因此这也其实给了纳税人一定的调节的机会。
? 超过2万元如何征税
我们理解,2万元也是一个起征点的概念,超过2万元的就全额计算纳税,如正好是2万元,则仍属免税。参照深圳国税的意见,此优惠不需要备案等行政程序,直接申报时适用。如果是两项业务都存在,则适用各自的标准判断。
? 关于发票的开具
虽有免税,但应允许纳税人继续领用开具国税普通发票及地税发票。
本文件的主旨我们也希望真正的让小微企业受益,同时如果让政策更清楚的实施,这也是令人期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