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要取得合法票据才能抵扣
作者:刘兴儿 肖汉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07-29
某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从银行融资购入一台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政策规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要以发票作为计算抵扣凭证。可银行未给租赁公司开具发票,该公司以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来代替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税务机关不认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取得资质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差额征税范围。但要注意,若该租赁企业无融资租赁资质,不得按差额计算。
政策同时明确,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上述租赁公司虽然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但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进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实务中要注意,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时本金部分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隐瞒该部分收入不计税;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就利息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此来规避税收。这显然违反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和相关发票管理办法。
其实,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入一台设备,成本为200万元(假设全部取得可抵扣凭证),租赁总额为260万元,应纳增值税=(260-200)×17%=10.2(万元),增值税税负率=10.2÷260=3.92%,超过3%的实际税负率,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售后回租营改增:不能走回头路
中国财税浪子
近期,关于售后回租业务的营改增处理备受瞩目。
一份至今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文件《国税总局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震撼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新浪微博中,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工作委员会长李思明也坦言有人看过这份文件。
北京、大连、上海等地都纷纷明确,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
事实上国税总局并未宣告废止13号公告,因此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在执行口径上有走回头路的趋势。比如有的税务局就提出,既然13号公告继续执行,那么售后回租就应该定性为融资行为,不是营改增,还是回去缴纳营业税。这样的判断,对个别抱怨税负上升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也可以迎合其税负考量,有两厢情投意合的感觉。这样看似合理,但却把参加前期税改的诸多租赁公司当猴耍了。殊不知,不明不白的政策使得一些租赁公司业务停滞,即使做起来也胆战心惊。
我们也希望不要因此走回头路,营改增不是儿戏,走回头路其实是瞎折腾。当然租赁公司也大可不必放出“不是税总改政策,就是业界从此不再经营此业务”的狠话,争吵无济于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还需要联系税界实务人士进一步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法。
蔡桂如: 某融资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售后回租),成本为200万元,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承租人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取不到发票及可抵扣凭证,【不考虑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租赁总额为260万元,应纳增值税=260×17%=44.2万元,增值税税负率17%,超过3%的实际税负率,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可退44.2-7.8=36.4万元。对承租人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4.2万增值税可以抵扣。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这里有一个3%的基数问题,如果按照260万【不考虑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就需缴7.8万元增值税(征44.2万元退36.4元),承租人公司可抵扣44.2万元增值税;
如果基数按照60万元【不考虑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就只需缴1.8万元增值税(征10.2万元退8.4万元),承租人公司可抵扣10.2万元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公司主管国税而言本金部分实际多征3%的增值税,即200万X3%=6万元,对承租人公司主管国税而言少征了本金部分的17%增值税,即200万X17%=34万元(44.2-10.2)
我相信在不走回头路的情况下,售后回租的双方一定会设计出双赢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