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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蔡桂如强烈关注鄂地税发【2013】9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386
同一件事,总局与江苏与湖北差异很大

据可靠消息这是一个内部文件,见附件。我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很不理解!

苏地税规〔2013〕4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现对营业税征管中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予以明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三、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条件的,对其收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2013年8月1日施行

国税总局回复蔡桂如的提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013-05-31 10:33:23)[编辑][删除]
标签:

杂谈

 

问题号: 275309 
提交时间: 2013/05/26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所在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本公司房屋用于公安分局建设,与市政府所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该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款,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5/30  

蔡桂如点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从九芝堂公告中看不出需缴纳营业税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房屋被征收的公告

2013年05月24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征收存在可能取消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交易对方临时取消征收补偿协议的风险;征收补偿款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取消征收补偿协议的风险;如果本次征收无法按期进行,面临征收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

   一、征收情况概述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杜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克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039号房屋,用于五里牌街道派出所建设。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杜克公司与长沙城东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棚改公司”)就前述事项于2013年5月22日签署《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740万元。本次征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征收事项为政府部门要求,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双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长沙城东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人民中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蔡冰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093801

   主营业务:芙蓉区区域范围内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建设的投资;房地产开发

   股东情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持有100%的股权

   2、本公司交易方基本情况

   名称:长沙杜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039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067887

   主营业务:企业投资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等。

   股东情况:九芝堂(13.85,-0.13,-0.93%)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的股权,湖南斯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权。

   3、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系,也无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1、被征收房屋位置: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039号;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有产权建筑面积186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数为准)

   (2)无产权的建筑面积约477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地号:2027011号。

   4、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帐面原值为266.6520万元,帐面净值为266.6520万元。

   5、上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明确,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6、本公司不存在为杜克公司提供担保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杜克公司未占用本公司资金。

   四、《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被征收房屋(含无产权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等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740万元整,(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万元整)。

   2、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款项(人民币)1740万元整,(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万元整)。

   3、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支付款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棚改公司。本公司认为交易对方有能力履约并支付相关款项,款项回收风险较小。

   五、涉及征收事项的其他安排

   1、杜克公司未进行生产经营,房屋被征收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2、因棚改公司不属于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3、征收补偿所得款项的用途全部用于利润分配,按杜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予以分红。

   六、征收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征收主要是为了积极配合市政规划、支持政府公益事业。本次征收事项全部完成后,杜克公司将获得征收补偿款1740万元,杜克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收入约1450万元,本公司(合并报表)将获得净利润约1200万元。本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本次征收全部完成后,本公司将对杜克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注销后,杜克公司将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杜克公司已未进行实际经营,注销杜克公司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3、本次征收存在可能取消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交易对方临时取消征收补偿协议的风险;征收补偿款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取消征收补偿协议的风险;如果本次征收无法按期进行,面临征收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杜克公司房屋被征收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内容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8]277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税函[2008]277号中采用的“征地补偿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补偿”是一致的,理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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