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您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当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蔡桂如:“因此,您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当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应当”用的不妥,国税函〔2010〕79号“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中用的是“可”,即可以选择在收到的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秘密在哪里?这个您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