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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聘请的临时工的回答: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要缴税?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607
江苏地税聘请的临时工的回答: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要缴税?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江苏地税网
 
 
 
江苏地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而扣缴、委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业”项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
蔡桂如:应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江苏地税:另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
蔡桂如: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江苏地税:因此,对扣缴或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蔡桂如:很奇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是2008年发的文,自2009年1月1日实施,没引用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的文件,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真是百思不得其解,看来是临时工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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