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的预收租金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根据合同一次性预收了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租金151.2万元,均未结转收入,也未申报营业税。应对人员责令其补缴营业税7.5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3万元,教育费附加0.2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5万元。
税法分析:2009年1月1日前原政策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所以上述的第五条规定予以废止了。
2009年1月1日起新政策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 年第5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当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