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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拍卖企业增值税征收争议再起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7-18 浏览次数:616

拍卖企业增值税征收争议再起

       76日,“2013台中市大墩美展文化交流展在杭州的浙江美术馆举行。此次展览展出历届大墩奖作品及第17届大墩美展各类优选以上得奖作品121件,包括雕塑、数字艺术、摄影、版画、水彩、油画、胶彩、篆刻、书法及墨彩等11类。全面展示了近年来台湾美术发展的现况,并进一步促进两地的艺术文化交流和发展。据了解,台中市于1996年开办大墩美展,为艺术创作者提供竞技切磋。

  拍卖公司不能为买家代拍?
  委托竞买已是拍卖会上的家常便饭,但如今却围绕该不该设置委托竞买席展开了讨论。
  除了营业税和按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税目外,从71日开始,北京市的拍卖企业还需缴纳增值税——近期,一则关于北京市的拍卖企业需缴纳增值税的消息引发了各方的关注。事实上,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发文规定拍卖企业需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增值税,但因争议不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的执行。十余年后,这一备受争议的规定却再度被提上日程。那么,对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到底合理吗?又会对拍卖企业及整个行业产生什么影响呢?

  旧话重提
  我们已经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的要求,在71日之前完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材料的报备,至于增值税怎么征收,何时开始征收,具体的细则还没有出来。北京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透露。据记者了解,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的多家拍卖公司都已在近期完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备,这意味着今后北京市的拍卖企业不仅要依佣金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还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实际上,拍卖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是一项已经存在了14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十多年来并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告诉记者,对于拍卖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各地争议很大,存在着现实方面是否合理的问题。“2007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曾对8个城市、100多家拍卖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拍卖企业并没有缴纳增值税。欧阳树英给出了这样的数据。

  一项被争议了十多年的规定却在今年又被提上了日程。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国税局早在今年年初就表示,国税发[1999]40关于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要严格执行,经过多方努力和协商,提出从71日开始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这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有税务部门的相关官员曾表示,向拍卖公司征收增值税主要依据三个文件:
      
一是国税发[1999]40文件;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是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供销;()销售代销货物。税务部门官员认为,拍卖交易行为与代销相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纳税对象之一,因此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是有法可依的。

  这十几年来,拍卖业尤其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业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一些天价效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拍卖业影响力和关注度都在逐渐增加。税务部门在此时提出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9]40文件关于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有业内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仅限北京
  如何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对于具体操作的细节及技术上的问题都存在着疑惑,各个具体执行的税务部门对这一规定的解释也不尽相同。甘学军向记者透露,北京市国税局就国税发[1999]40的规定在近期也展开了调研,据最新的消息称,在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上可能会有所调整,即个人委托的拍品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单位委托、公司委托、机构委托、企业委托的拍品征收增值税。

  资产拍卖的委托方,个人占少数,基本都是单位、公司、机构或企业,因此,增收增值税对于从事资产拍卖的公司来讲,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告诉记者,拍卖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就拍卖企业来讲,有主攻艺术品拍卖的,有仅仅从事资产拍卖的,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些不妥。

  如此看来,此次北京市提出要严格执行对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从事资产拍卖的拍卖公司无疑影响最大。据记者了解,由于来自各类产权机构的竞争不断加剧,再加上行业内部的竞争,当前资产拍卖业务资源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有相关数据显示,在拍卖行业的业务委托格局上,政府和法院委托占据了绝对地位,以70%左右的比重居各项业务来源之首,金融机构委托一般占4%5%,破产清算组委托占2%左右,个人委托占10%15%,其他机构委托占15%左右,在拍卖业务资源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再增收增值税,极可能使得拍卖公司标的征集更加困难。并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委托业务大概占目前整个业务量的20%左右,未来有可能还会继续萎缩,此时提出对这部分业务增收增值税,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对财政的贡献也未必有多大。资深媒体人士谢先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另据欧阳树英透露,目前仅北京市提出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9]40文件的规定,其他城市还未见这样的意向,这势必也会削弱北京地区拍卖公司的竞争力,业务量可能会明显减少,这对整个北京地区拍卖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

  近年来,由于竞争的加剧,标的征集越来越难。北京某拍卖公司的一位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早已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了其他省市,最近几年来,其在外省市的拍卖业务已占据全部拍卖业务一多半的比例,一旦征收增值税,我们与外省市的拍卖公司相比显然处于劣势,在外省市的业务势必受到重创,如果业务量锐减,我们自己的生存状况堪忧,弄不好连营业税、所得税也会大幅度下滑。这位拍卖界人士不无担心地说。

  何等沉重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凡拍卖企业均归属于服务业,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品拍卖后的所得税。一些地方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那么,依据国税发[1999]40的规定,拍卖公司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该如何核算呢?试举一例。某拍卖公司全年拍卖成交2690000元,收取买受方和委托方各10%的佣金,也即各收佣金269000元。按40号文件规定,该拍卖公司计算应交增值税时,要把收取的买方佣金269000元加上成交额2690000元作为毛收入,除以1.04后,计税收入为2845192.3元,应交增值税为113807.69元,此项税额占该公司实际从买方取得收入的42.3%,加上附税占此项收入的46.54%,何等沉重的税赋。

  上述例子的佣金比例基本采用的是艺术品拍卖的佣金比例,而对资产拍卖来讲,税赋不仅仅是沉重,简直就是要命资产拍卖的买受方佣金一般仅2%左右,由于拍品征集不易,因此委托方佣金更低甚至不收,委托方和买受方双方佣金加起来也就3%4%,而应缴纳的增值税率却是4%,拍卖公司很可能入不敷出。季涛说。

  这里不妨再试举一例。某公司委托拍卖一套房产,最终拍了50万元,按2%收取买方佣金,那么,向买方收取佣金1万元,毛收入为51万元,除以1.04后,计税收入为49.03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96万元,此项税额占该公司实际从买方取得收入的196%

  另据相关数据显示,行业外部的挤压和行业内部竞争导致拍卖业佣金率呈缓慢降低的态势。在各类业务板块中,除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板块佣金率保持在14%左右外,其他各类业务的佣金率均不足4%,如机动车拍卖业务为3.5%4%,农产品(000061,股吧)1.5%2.5%,房产类为1.2%2.5%,无形资产类为0.4%2%,股权产权类为0.5%1.5%,土地使用权最低,仅为0.1%0.5%。如此看来,4%的增值税率显得有些畸高。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是以拍卖落槌为时间点的,欧阳树英则告诉记者,众所周知,不少拍品都很难在拍卖落槌后立刻交割,近几年来,拖欠拍卖款、交割难成为拍卖的一大难题,而增值税的征收以拍卖落槌为时间点,也就是说,拍卖公司在还没有收到拍卖款和佣金的情况下就必须提前缴纳增值税,这无疑又加重了拍卖公司的负担。此外,欧阳树英认为,拍卖企业需要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而其中买方佣金还需要再次计入增值税的征收中,这也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是否合理
  十几年前,国税发[1999]40出炉,就引起了拍卖界的质疑,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更是争议不断,而这些争议并不仅仅因为4%的增值税极大地增加了拍卖企业的负担,更在于这一规定到底是否合乎法理。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应以增值为依据,但目前在国内的拍卖企业经营中,除艺术品外,大多数拍卖品尤其是二手车、旧的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都属于旧货,一般都存在20%50%左右的贬值幅度,成交价格不可能达到原值,新增价值更是无从谈起。欧阳树英告诉记者,税务部门勿论商品增值与否,规定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要缴纳增值税显得有些不合理。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郑鑫尧则认为,明确拍卖行业的性质是解决拍卖行业税收问题的前提。《拍卖法》中对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对于拍卖企业组成和拍卖程序的规定,也明确了拍卖不同于一般财产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中介交易方式。把拍卖企业视同货物销售中的代销人,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对象,这种定性是毫无依据的。拍卖与销售(代销)在经营方式、获利途径等方面截然不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模式。按照代销合同的内容,代销商品有买断、收取手续费、加价出售并收取手续费等几种方式。而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没有货物经销权,不能做买断交易,或自买自卖赚取差价,只能通过为买卖双方服务,在拍卖成交后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代销行为是卖方定价,即代销人可以自主决定代销方式和物品卖出价格,也同时决定了获利方式和数额。拍卖行是买方定价,拍卖人只能以公开的拍卖竞价方式销售物品,物品卖出价格由买方决定,拍卖人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得到收入,拍卖不成交则无利可图。代销人能够从买卖物品的过程中获得物品的价格差,应该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的获利途径是通过服务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郑鑫尧说。

  在国际上,拍卖行业被定性为经济中介组织,在纳税税种问题上,中介机构均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没有先例。欧阳树英告诉记者。

  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这一被争议了十多年的规定最近又浮出水面,增值税究竟该不该征收?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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