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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因此,若您企业按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手续,可以依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您可以登录以下网址查阅《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http://www.jsds.gov.cn/art/2013/4/23/art_49831_580457.html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问题,请您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咨询。若您还有疑问,您可以直接拨打常州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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