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哪么“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
江苏国税最近出现了一个观点,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工资薪金”是不包含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理由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成文日期: 2009-01-04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蔡桂如认为:
第一:国税函〔2009〕3号是2009-01-04成文的,但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成文于2008-04-14,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薪金”的解释如出一辙。
蔡桂如:第二: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特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即:[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蔡桂如:第三:从2012.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5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来看
第三章 研发费归集内容 第六条 人员人工 (一)工资薪金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二)津贴补贴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
(三)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四)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第五章 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 第十五条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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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归集口径 |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 |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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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科目 |
五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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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工 |
工资薪金 |
第2行:工资、薪金 |
人员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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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 |
第3行:津贴、补贴 |
人员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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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人员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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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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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工(见注2) |
注2: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183天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的其他支出。
这个规定把“基本工资”误写成了“工资薪金”
哪这个文还有效?江苏国税一家之言且口头通知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