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法中所有“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蔡桂如点评,区别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意味着“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结束了之前两法矛盾之争。
将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蔡桂如点评:扣押增加了“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减少了扣押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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