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七条第三款“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修改为:“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蔡桂如点评:
1、 对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查询“开户”情况外,对纳税人“资金交易、取现等”也应予以协助,扩大了范围。资金交易包括往来、采购、销售等,取现由其大额取现将备受关注。这个是被动提供。
2、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主动提供,对以纳税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对外支付的利息、收到的利息、对外支付的分红及收到的分红等投资类支出和收益,便于税收征管,特别有利于对自然人收益代扣代缴的监控。
3、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这也是主动提供,如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土地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掌握的房产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股权信息、财政科技等部门掌握的拨款信息、保险公司掌握的购买保单信息、其他单位掌握的如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珠宝名贵字画保管等各种涉税信息,除为目前加强征管需要外也为下一步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建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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