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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号: |
27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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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3/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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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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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
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支出的,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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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
我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 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我公司于收到拨款年度作为征税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该拨款用于规定的研发费支出, 请问该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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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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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解释及办税程序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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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05/27 | |
蔡桂如点评:
2012年常州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缴口径:
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线问谈[ 网友50877 ] 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 缪慧频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但直至2012年常州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缴口径:常州地税2012年汇缴口径:
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支出的,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支出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但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税〔2011〕70号都明确未按照不征税收入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116文的附表36行对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税〔2011〕70号进行了一个彻底的否定。 我认为常州地税不允许加计扣除也罢,但纳税人如果已选择了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费支出的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