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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面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专家们不痛,可纳税人疼?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5-19 浏览次数:553
 
2013年5月16日我发表了“2013年总局23号公告第一条不是免税,仅是递延;第二条反而增加了税负,仍需打补丁”,同时发给了“云中飞”老师,“会计视野”也进行了转贴,非常感谢无极小刀的批判,我是“会计视野”网友,因密码忘记,没新手机号和不愿意注册新的邮箱号,所以好几年不写帖和跟帖了,我不是专家,所以短板很多,也一定有终生短板,但从来都是实名发博,还望多多指正!cpacaiguiru@qq.com
以下是无极小刀老师的原文及我的回答:
无极小刀:是谁?大家猜猜看!
(无极小刀:以下内容摘录自某某聊税群某网友2013-5-18,20:41:25的发言。为避免发生不必要麻烦,隐去网名。但根据风格判断,此人应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视野网友。是谁?大家猜猜看!)
看专家们评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专家们永远的痛
近来上视野看到众多专家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不得不说股权转让的税事永远是专家们的痛,永远是专家们的短板。
总结专家们的解读:2013年总局23号公告第一条不是免税仅是递延;第二条反而增加了税负仍需打补丁。
1、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无权给予免税事项,因为国务院这个授权只给了财政部,因此通常由于财税文号文件规定。所以专家们说“免税”当然是税法基本知识的短缺。
专家们都有一个误区:认为“不征税”是必须法律级文件来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无权规定,但是确不知道:所谓“不征税”还有一个含义是本来就是不属于征收的事项,并不是优惠事项,只要符合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明确。
—— 因此,23号公告第一条既不是免税又个是递延,是真真切切的本来就是不属于征收事项。
蔡桂如点评:税务总局当然有权明确,但如果本来就属于"不征税收入",为何地方税务机关一次又一次要求补税,且这种案例不在少数,税务总局在解读时也提及是因基层税务机关的请示而进行的明确,同时总局解读指出” 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可见总局是出于”支持”、“税负平衡”。
   如果本来就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此前已征税款还退?23号公告“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意味着在此之前没征税的不征了,但已征的税款退不退?
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务总局发现了是“不征税收入“,理应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和存款利息。
因此,23号公告暗示以前纳税人缴的税不属于“多缴“,应属于”征税收入“,所以不退。
 
 
 
 
 
无极小刀:2、说反而增加了税负仍需打补丁分类明确——这个就是专家们的永远短板,
熟悉股权的人都知道是一体三面:1、股权份额(俗称面额);2、股权持有成本(俗称计税成本);3、股权享有收益(俗称净资产);而税法上对股权收入是以股权享有收益(俗称净资产)来计算的,不是以股权份额(俗称面额)来计算的。因此纳税人在持有股权持有期无论转增资本或者转减资本,都只是对股权份额成本和收益的稀释而已。并不影响股权的享有收益和持有成本。
—— 因此,23号公告第二条既没有增加税负也不需打补丁,是老老实实的在执行税收原理和规定。
不是专家们不懂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理解,而是这方面税收原理本来就是专家们税法知识的短板。其实专家们的短板不止这个,还有甲供材料、合做建房、企业重组等等。
因此考验一个专家是否有水平,就和他们讨论股权转让、甲供材料、合作建房、企业重组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了识破伪专家们的试金石。
蔡桂如:总局23号公告解读“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因盈余积累包含了未分配利润,只有打补丁“转增资本应税盈余积累应计入财产原值”这样才能达到总局“支持”和不会“产生较大税负差异”的初衷,如果不打补丁,实践中仍会先分红后转让。
“而税法上对股权收入是以股权享有收益(俗称净资产)来计算的,不是以股权份额(俗称面额)来计算的。因此纳税人在持有股权持有期无论转增资本或者转减资本,都只是对股权份额成本和收益的稀释而已。并不影响股权的享有收益和持有成本。”在无新股东进入的情况下,境内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权享有收益(俗称净资产)并没有增加,但现行税法显然要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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