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目的之一是减少重复征税,公告解决了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没有解决?且看案例分析:
假想案例:
自然人买家:宋江,自然人卖家倡藉李姥,目标公司名称:李师师,实收资本1000万,盈余积累2000万,净资产3000万,评估值2600万,转让价格2600万,贬值原因:旗下原一名绝色美女杨玉环(会计上计为无形资产)已成黄脸婆,账面成本1200万,摊余价值1000万,评估值为600万,评估贬值400万
宋江出资2600万元收购了目标公司李师师100%的股权,宋江以盈余积累1750万转增资本,税官周扒皮立即上门,征收了80万元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即1750万中400万为应税的盈余积累,先缴20%个人所得税,1350万为免税的盈余积累,
宋江玩了两天,感觉无趣,随即以3000万元转让给高俅。税官周扒皮立即上门,又征收了宋江80万元个人所得税,理由根据23号公告“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宋江需就(3000-2600)X20%=80万缴纳个人所得税。宋江心想,尼玛如果没有23号公告这次根本不要缴税,因为转增的已缴税80万个人所得税的400万盈余积累可以计入财产原值,早晓得在23号公告生效前转让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