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目的之一是减少重复征税,公告解决了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没有解决?且看案例分析:
假想案例:
自然人买家:西门庆,自然人卖家武大郎,目标公司名称:潘金莲,实收资本1000,盈余积累2000,评估增值5000,转让价格8000,增值原因:旗下一名绝色美女刁婵(会计上计为无形资产),已经申请专利,账面成本1200万,摊余价值1000万,公司按10年摊销,每月摊销10万,评估值为6000万,评估增值5000万
西门庆出资8000万元收购了目标公司潘金莲100%的股权,西门庆一开始自误自乐,收购完成后,西门庆立刻决定以175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750万元,按照第23号公告的规定,“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西门庆转增的1750万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过了两个月,西门庆对“刁婵”产生了审美疲劳,随即以6000万元(刁婵账面摊余价值980万元)价格将“刁婵”转让给高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42万,缴纳企业所得税1169.5,,提取盈余公积350.85,获净利3157.65万元,随后故伎重演,以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转增资本。结果,税官周扒皮立即上门,征收了600万元个人所得税,西门大喊冤枉。
23号公告只解决了原盈余积累2000万中1750万转增资本不重复征税问题,而美女刁婵评估增值的5000已由卖家武大郎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西门庆缴纳的600万确实是重复征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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