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一税务培训界据说是相当有名的大师讲课——大师心态上居高临下自信满满象布道,但内容上的错误比我的人生袍子上爬满了的虱子还多,但谁有话语权谁是老大,就象现在铁道部或中宣部掌握了话语权,媒体集体沉默……—不说这些操蛋恶心的事情了 她说象食堂购入馒头机,应该是将原值在税收上一次性计入福利费,我感觉不对,因自己常规的理解是每年的折旧计入税收上的福利费即可,但从未09年的3号文件吧,好象字面上也找不出支持我的理解的证据?请各位解惑,且个人癖好仍然是喜欢不管什么级别,最好是正式文件作证据
蔡桂如: 我认为要折旧的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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