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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关于出口企业及时正确地办理出口退税重要事项的友情提醒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24 浏览次数:566
原标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12号公告重要事项的友情提醒
 
来源: 常州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综合科
各出口企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为了使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正确地办理出口退税,现将重要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 关于2012年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
对出口日期在2012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期限为2013年4月18日,逾期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按现行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出口企业符合《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情形的,应在2013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保证是真实出口货物劳务,且符合规定情形,同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 关于2012年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期限
对出口日期在2012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的外,免税申报截止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逾期按现行相关规定处理。
三、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四、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 关于出口退税相关资料的提供
《管理办法》及《12号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六、 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已作重大调整,要点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手(账)册登记的,仍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和手(账)册核销。
(二)2013年7月1日后新开展的进料加工业务,按《12号公告》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及手(账)册核销。
(三)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以出口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作为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
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在税务机关未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则以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2014年起,以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四)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期限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七、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八、 关于来料加工业务的重要规定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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