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来日来,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而此前深圳和珠海已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起,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来自媒体的消息,深圳已诞生首家1元注册资本公司。
Wisemovectax点评:所谓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企业股东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Ctax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将会对我国的资本弱化管理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则对关联方借款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不得超过2:1,金融企业其比例不得超过5: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进一步对权益性投资进行了解释,实收资本而非注册资本为计算项。
在认缴登记制下,税务管理将会面临新的挑战,由此可能产生的思考包括:
一、在不存在应到位未到位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认缴资本未投入,外部融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二、认缴资本未投入的情况下,关联融资安全港是否存在?
三、认缴制下长期不投入认缴资本而产生了大额未分配利润,税务上是否存在强制期限视同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