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6日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常州市关于重申非住宅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保证我市二手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积极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现就我市非住宅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重申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20%)
其中:房屋原值是指纳税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支出(包括房屋购买发票上记载的金额或契税征管档案中记录的上次交易价格)以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该房屋原已缴纳的契税)。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包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
二、个人转让非住宅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发票或建造成本支出有效凭证的,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支出金额等记录,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暂比照住房转让核定征收率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
三、以上规定自受理日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
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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