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健在1990年打过一场版权官司,被告是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起因是他在海外发行专辑的收入是按照版权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时的暂行条例,两者的征收比例相差44%。最终他输了那场官司,几年后,条例得到修改。(中国财税浪子插语,当时的个调税是个怪胎,在人大已经制定了1980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居然发布了个调税条例,变相将上位法变成“小三”,从原来的适用于全体自然人,改为实际上仅适用于外籍人士。但个调税的修改,我理解和崔健关系不大,这么说,难免夸大,个调税、个体户税的废止和与个税的合流,很大程度是源于1994年的重大税制改革。)
“定点”缴税不“商量”
“中国第一个版权官司是我打的。”崔健2011年3月22日在一场关于“艺术和商业”的对话中,提起过这段往事。
这是崔健从未在接受采访中说起过的,搜索引擎也无迹可寻。惟一曾提及的出版物,只有赵健伟所著的《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大中则记得非常清楚。他有时甚至想:“这事没人问我都可惜。”他正是当年崔健的法律顾问,代表他出庭打这场官司的人。
李大中第一次为崔健提供法律服务是在1989年。中国电影音像出版社出版一盘磁带,找孙国庆演唱,其中翻了崔健的《一无所有》。“按照法律规定,我自己创作的作品,版权应该受到保护。”崔健托李大中“要个说法”。他找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要求处理,最终以调解结案,出版社登报道歉。
也在这一年,崔健在海外发行了专辑《一无所有》,发行合约书规定,海外发行商将向崔健支付每盒四港元的版税。据赵健伟描述,崔健收到的版税折合人民币共计82628.36元。就在这时,他接到了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的电话,要求他按照劳务所得报税。
一般来说,当年税务部门很少单独找到个人要求征税。他没有犹豫,立即答应。
当时的中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它诞生于1986年9月25日,比中国摇滚乐的生日还要晚。(中国财税浪子插语,个调税虽然偏房夺取正位,但其属于早期个税立法,因此确实技术上存在缺陷。即使是当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也是非常令人不满意。)
他们可能做到了尽职尽责:《暂行条例》里,并没有“版税”这两个字。事实上这个词当时还极少有人听说。因此,这笔钱被他们算作“劳务报酬收入”,按照第五条,征收高达总数额60%的个人所得税,共49577.01元。(中国财税浪子插语,这个不能怪个调税暂行条例,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著作权法,在我国立法者更喜欢用著作权这个第一成为,版权当属于第二称谓。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通过的。因此1986年出台的个调税没有版税、著作权许可这样的相关概念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税务官员的另一股底气还来自于此:与《暂行条例》同时于1986年末颁布的施行细则列举了27种取得劳务报酬的方式,影视、录音、录像和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混杂在一起,都属于“劳务报酬”。他们认为,崔健的海外版税无疑属于其中的“录音”。这样解释似乎也没错——如果不录音,崔健确实没法向海外公司出让版权。
李大中表示了强烈的异议:这笔钱是崔健通过出让其作品的著作使用权获得的报酬,应该与投稿、翻译、专利权的出让同等看待,因此,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应减去原收入20%的“创作费用”,余下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82628.36元的16%,共13220.53元。两者之间相差44%,也就是36356.48元。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当时的个调税第七条规定,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崔健的做法是:一切都按照法定程序服从,再按照法定程序申诉。他先缴纳了49577元税款,然后提起行政复议,顺利地被驳回。1990年8月8日,他起诉东城区税务局的案子在北京市一中法开庭,请求法院撤销税务局的不当征税决定。(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钦佩崔健的勇敢,有事不是抱怨制度,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们一起商量,觉得最后就算败诉,也要打这场官司。”梁和平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表面输了,实际赢了
当矛盾的焦点明显集中在按照第五条还是第七条第一款看待这笔版权费的时候,获胜的关键,就成了对这部法律适用的解释权归谁。
在《暂行条例》的末尾,有一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崔健很自信,他相信道理在自己这一边。更相信财政部会秉公执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国务院制定条例财政部来解释,这是很荒唐的,即使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类似的错误还一直被保留,直到后来立法法出台才得到逐步修改)
真正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一份红头文件。
在开庭时,东城区税务局现场出示了一份文件:《三定纪要》。这个名字是“三家共同制定”之意。他们的意思,李大中听懂了:《暂行条例》颁布后,不久就发现诸多自相矛盾和无法解释之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过一次碰头会(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这个肯定挨不上,国务院没有办法跟财政部、税务总局一起开会),出台了这份《三定纪要》,规定:遇有类似情况,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其实我们不想拿这个出来,这属于内部规定。”一位税务局官员表示。
“这一下我们就知道,不用再告了。他们自己解释,当然怎么收税都行。”李大中回忆,北京市一中法的行政审判庭庭长——现任北京市高法副院长的王振清找他说:“知道你们有一定道理,但我们只能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判断是否合法。现在这份文件……你们是撤诉,还是我们判你们败诉?”(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三定只是分权方案,不会涉及具体实体政策条文。即使三定归国税总局解释,东城税务局也不能替代国税总局去解释。当然目前,税务机关解释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确实需要花大力气去改变。)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北京市一中法表示出对崔健的同情,减免了一部分诉讼费用。据赵健伟记载,王振清事后在一篇文章中说:“我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27项收入统称劳务报酬收入,均按同一标准计征税额。事实上抹去了著作权与普通劳务之间的区别。这一规定不仅不够严谨、科学,也给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国文化设定了一些不必要的屏障……”(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特定历史阶段,特定社会发展阶段)
时隔二十年,李大中对这一判决的症结理解是:人大应该设立一家宪法法院。否则,当年就可以做出判决,这份《三定纪要》是违宪的,无效。“自己执法,自己解释。今天来看,凭什么啊?!”(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不要迷信宪法法院,现在即使有立法法,这些矛盾也会长期存在。倒是应该逐步考虑将抽象性税收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畴。当然,关键是要有人敢“较真”)
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律减免20%的费用,余下再按照20%征税。这正是崔健当年坚持的观点。
《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于1994年废止了。这一年,崔健的经纪人换成了成方圆的前夫马晓艺。有一次他去税务局办事,一个曾在东城区税务局工作过的官员对他说:崔健应该请我们吃饭,表面上他输了,实际他赢了,而且因为那场官司,税法修改了,他起了很大作用。
崔健当年说过的一句话,并没有多少人知道:“我不指望这场官司会赢。我只是想让大家知道,现在到了进一步保护和尊重作者权益的时候了。”公众印象更深的,是多年来他对盗版商的一次次起诉和索赔。没多少钱,但他一定要告。(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税法的规定有其历史局限性,在当时没有著作权法的情况下,要求税务立法当局去考虑版税确实有困难。不过这也充分说明,税收立法需要与时俱进。明明知道税法的某些条文不合时宜了,出于“维稳”的需要而不去修改,才是对税制的破坏)
——王骏摘自《南方周末》记者冯翔,原标题为《崔健官司篇:“哪怕输了,也要打这场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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