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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行业暨某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案例
分类:重大税案 发布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866
管查联动 构筑行业风险管理攻势
税收核定 点中企业税收流失命门
——商品混凝土行业暨某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案例
简介:商品混凝土行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按简易办法征收,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一直是税源管理的难点。2012年,徐州市局风险分析团队对全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开展风险分析识别,针对该行业上下游企业难于控管的特点,改变先管理后稽查的传统应对顺序,通过案头分析,由市局稽查团队对某高风险企业直接通过税务稽查开展典型应对,通过税收核定方法挽回税收流失。进而根据稽查应对结果实施案例剖析,对整个行业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对应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应对措施开展普遍应对,查补税款成效显著,进一步规范了本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流失,缩小了行业性纳税遵从缺口。本文重点介绍对某商品混凝土企业典型稽查的过程,在对该企业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综合运用稽查预案、电子数据取证、第三方信息以及税收核定等手段,取得了良好稽查效果。
正文
2012年,针对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税收风险,徐州市国税局管查联动,通过前期风险分析锁定某商品混凝土高风险企业,改变先评估后稽查的传统应对模式,由稽查部门先行介入,综合运用稽查预案、信息技术运用、第三方信息以及税收核定等手段,对样本企业进行典型应对。通过案例解剖,及时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对全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高中低风险等级分类,组织市县两级风险管理团队开展专项应对,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规范了本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秩序,缩小了行业性纳税遵从缺口。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特点
商品混凝土行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按简易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从购进环节看,因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企业购进货物多取得普通发票;从销售环节看,其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客户纳税以营业税为主,实际操作中混凝土企业也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甚至不需要开具发票,上下游企业难于控管,为混凝土行业提供了偷税的温床。
二、管查联动,统筹确定风险疑点
鉴于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徐州市局将该行业作为《2012年度风险管理重点工作规划》中的风险识别重点行业。
(一)多方取得税收信息情报
市局风险识别团队通过网站查询和走访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结合征管实践,认定解剖混凝土企业的关键环节在于用电量,并推演出每生产一方混凝土耗电量在1.3-1.5度的行业测算值。通过走访供电部门,获取了全市混凝土企业的用电数据。结合日常征管资料,通过数据测算,发现混凝土企业普遍存在单位产品耗电量均值高于行业测算值的现象。
(二)统筹确定风险应对方式
考虑到依靠用电量信息佐证企业申报不实的力度尚有欠缺,加上混凝土企业普遍设立于城郊结合部,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依靠传统的风险提醒、评估约谈等管理手段恐怕不能给企业带来足够震慑,还会贻误战机,市局风险管理团队决定改变先管理后稽查的业务流程,选取某企业作为典型,由市局稽查团队直接介入,通过稽查手段采集完整证据链,积累经验,然后再开展全行业的税收秩序整治。
、典型剖析,准确锁定涉税焦点
作为典型应对的某商品混凝土企业,成立于2007年10月11日,经营项目为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备为3台徐州天地重工生产的120型混凝土搅拌站。2008-2010年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2008年该公司依照7%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一)应对过程
应对团队按照找疑点、做预案、定思路、取证据、求真相的办案流程和工作要求,迅速展开各项工作。
1、案头分析,找准疑点
结合集中采集的混凝土行业企业用电信息,以及该企业日常征管资料,企业2008-2010年申报情况统计如下:
年度
申报量(方)
耗用量
(度)
每方
耗电量
申报
销售额
增值
税额
企业所得税额
2008
5782
115670
20.01
1550655
93039
27136
2009
26740
309800
11.59
6838706
410322
9683
2010
26377
311500
11.81
6648080
398885
7518
合计
58899
736970
12.51
15037441
902246
44337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每方混凝土生产耗用电量年均最低值高达11.59度,远远高于1.3-1.5度左右的行业测算值;其3年共申报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6万方,与3台搅拌站的年设计生产能力(20万方*3)极不匹配;3年累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95万元,也远远低于我市同等规模企业的纳税总额。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账面记载不实、少申报应税收入、人为进行平衡账面料工费的嫌疑。
2、制作预案,厘清思路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及走访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人员掌握了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内部核算控制体系,了解到搅拌站机房控制室是记录企业实际生产数量及销售对象的关键部门,隐藏着该行业的核心涉税数据,该环节电子数据的获取将决定检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稽查预案的重点也就放在这里。
3、电子数据,锁定疑点
兵法云: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实地检查阶段,应对团队到达企业后立即兵分两路,一路直奔财务室;另一路作为奇兵,直接来到搅拌站机房控制室。经过一番周旋与较量,两路人员顺利依法调取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及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电子数据。
因调取的电子数据格式繁杂,我们通过技术手段把原始的日志文件转换为EXCEL文件,将ORACLE数据库文件转换为ACCESS数据库MDB文件,并按取证关键字段进行统计分析。确认企业实际生产数量,远远超过企业3年累计申报的销售数量,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数量及耗电量,每方混凝土实耗电量为1.41度,介于行业测算值1.3-1.5度之间。至此,企业账面记载不实,少申报应税收入的疑点基本锁定。
4、内查外调,还原真相
应对团队拿出电子数据统计的结果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第一次约谈。该法人百般辩解,称存在机器试机空转等因素,拒不承认搅拌站电子数据为其实际生产量,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经多次案情讨论分析商定,应对人员确定了内查账簿凭证资料,外调原材料购进、混凝土销售、资金往来的工作思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分别在企业内部获取了企业混凝土购销合同;到混凝土检测中心取证;到施工单位取证与企业自身账簿凭证相印证;到供电公司获取售电发票与企业自身账簿凭证相印证;到主要原材料供应地(水泥厂)取证与企业自身账簿凭证相印证;到金融机构取证与企业自身资金流相印证等多种途径。上述调查取证结果均印证企业存在账面记载不实、少申报应税收入、人为进行平衡账面料工费的事实。
通过再次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相关证据资料上签章并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定性处理
证据链已然完整,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昭然若揭,但是在确定具体涉税金额时,应对人员却犯了难,因为企业销售额无法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实,纳税义务时间也无法准确认。为提高征管效率,应对人员果断采取税收核定手段,因为按照手头掌握的证据资料,企业完全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税收核定所描述的条件--“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人员以从企业提取的电子数据作为确认销售数量依据,以企业当期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结合账面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确认如下事实:核定2008年至2010年企业累计销售收入126399645.7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11362203.29。依据前述提及的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合计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8849388.28元,并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对以上定性处理结果无异议。
(三)案件说明
由于无法准确还原企业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税收核定的方式,是在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材料,依据政策规定,结合职业判断做出的选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如果定性为偷税,就必须根据偷税的税额进行处罚,以核定税款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涉及证据的确定性问题,从而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角度出发,没有做出偷税定性。
四、以点带面,全面规范行业秩序
根据稽查结果,市局风险管理团队按照全市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耗电量与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统计,把整个行业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按照典型稽查所获取的经验作为约谈和检查砝码,分别采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不同应对措施。通过市县两级风险管理团队的共同努力,商品混凝土行业风险管理累计应对企业8户,共追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210万元,进一步规范了本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秩序,缩小了行业性遵从缺口,取得了良好成效。
心得体会:
1、本案中,在风险应对阶段由稽查直接介入开展典型应对,然后以点带面开展行业管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推进以逻辑扁平化为基本策略的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过程中,要注重树立大征管概念,遵循征管基础程序与风险管理、数据信息情报管理等流程相互衔接、彼此配套的“三位一体”核心业务流程,同时,深化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环节间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最终形成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
2、本案中,从混凝土监测中心、施工单位、供电公司、原材料供应方、金融机构充分获取第三方信息,为打破案件僵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风险应对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企业内部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本案中,大胆启用税收核定程序,为案件的顺利完结提供了保障。在日常征管中,应强化征管法赋予的税收核定手段的应用,科学运用税源管理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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