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税务问题解析
作者:明德税务合伙人 武礼斌 时间:2013年1月22日
一直以来,国内信托税制的缺失,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面临在基金层面和投资人层面重复征税的法律风险。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基金财产投资收益的纳税主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该规定或为解决其他具有信托属性的投资方式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当前有效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税收法规,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设立、基金份额交易及基金收益环节,各利益相关方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并分享我们的观点。
基金设立环节的税收
证券投资基金,是由经批准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基金设立环节,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和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任何的税收。
(1)募资环节不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的征税。基金设立过程中,投资人认缴基金份额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不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到的资金或随后取得的基金投资收益,并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财产或所得,其最终的受益人为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并且,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4]173号文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基金份额交易环节的税收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才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1)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我国还未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
(3)印花税。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基金投资环节的税收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到资金后,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可能涉及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印花税。当前,基金卖出股票时需要缴纳0.1%的印花税。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该印花税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投资收益的税收
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a)买卖股票、债券等获得的差价收益(或资本利得收益);(b)持有有价证券期间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收益。这两部分收益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同可能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而非基金管理人。
(1)买卖股票、债券等获得的差价收益。我国当前还未对股票买卖开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为个人,则其获得的基金收益中属于买卖股票的差价收益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股票以外的其他差价收益则通常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持有有价证券期间获得的股息收益
a.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收益。
i.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境内自然人个人,则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的规定,该股息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 持有其他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等其他收益
i.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境内自然人,则其获得的基金收益中属于利息等其他收益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ii.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的规定,该利息等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纳税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通常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需要分别就其收取的服务费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其余内容请见本文评论)
明德税务评论
当前,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之中。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前,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对基金层面或投资人层面获得的基金投资收益暂免征税的规定,来解决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潜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税务新规的出台,为了协调和规范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税收法规,国家或将清理现有的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税收优惠和相关规定,并出台新的专门税收法规。按照财税〔2012〕85号,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需要执行财税〔2012〕85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财税〔2012〕85号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规定,并代扣代缴税款当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则。我们期待税总未来能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具有信托属性的投资方式中,基金投资收益(包括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收益和持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等收益)的法定纳税人为委托方(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而非作为受托方的基金管理公司。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征税规则一致,或将为解决其它具有信托属性的投资方式的税收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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