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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对外支付佣金的营业税。该企业在2012年1至3月份,共分7次向境外支付佣金共计18.9万美元,每次支付金额均小于3万美元,未扣缴营业税。评估人员就此项业务向纳税人追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共6.55万元人民币,并转入日常检查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中明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文件中列举项目的外汇资金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3万美元以下的佣金,可以不办理《税务证明》,但是也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设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对外支付佣金切按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无论金额在3万美元以上还是3万美元以下,均需要按规定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