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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分类: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3-01-13 浏览次数:1352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有关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现就各地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企业年报工作顺利开展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在经费等方面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积极发挥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
  (二)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健全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加大对所在地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管力度,夯实企业有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选取30家以上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形成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2012年年报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模板随后提供,请各地参照分析模板形成分析报告)。同时,形成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3年6月15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级财政部门年报分析报告应当突出重点、全面分析、力求创新。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企业年报进行分析,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梳理执行中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在开展年报工作过程中,系统总结工作内容、特色做法、监管经验和工作体会等,形成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
  二、关注重点问题,有效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果
  在开展年报工作时,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已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历年监管实践,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问题。例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减值(包括商誉减值)、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关于“控制”的理解和统一会计政策等问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同一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2012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差异的时间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除有确凿证据表明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
  (四)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税金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参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将所属的有关主体交由其他方经营管理,或者接受其他方委托对有关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经济利益或损失的分享和承担、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期限、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消等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对有关主体具有控制,并据此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健全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企业风险管控体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指导,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特别要关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中央企业集团、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2〕18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已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其他企业比照以上要求处理。
  四、加强监督,继续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年报工作
  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方面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在评估财务报告重大风险时,应充分考虑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统一。
  五、强化财政监管,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会计监督作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在2013年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应当继续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专员办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年报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3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员办和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同时,要树立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的理念,以检查促进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认识和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积极建言献策。
  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2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财政部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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