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变迁历程
这个阶段汇总纳税政策的主要特征是,汇总纳税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成为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汇总纳税范围小,仅有5类企业集团可以执行汇总纳税政策,主要是国有企业集团和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
和第一阶段的汇总纳税政策相比,这一阶段的汇总纳税政策最大特点是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法定制,相关企业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即可自动采用汇总纳税的计税方式,不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批。
第三个阶段是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汇总纳税管理政策。
为了解决第二个阶段汇总纳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不明确的问题,2012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将第二阶段汇总纳税政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废,重新发布了汇总纳税管理政策。这一阶段的管理政策基本延续了第二阶段的管理政策,仅在个别征纳双方意见比较大的政策点上重新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与第二阶段的政策相比,第三阶段的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第二阶段政策,分支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补税和退税都与分支机构无关,在第三阶段,分支机构参加汇算清缴,补税额和退税额分别按照税款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 二是明确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该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在查补出税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