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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维敏 |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鲁奕静 |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王艳 |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苏炜 |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汪韦伯 |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韩小良 |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姚金玉 |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
谈微 |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
王越 |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尹兰军 |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吴嘉泽 |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
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季苏云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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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
| 土地出让金不是受让土地应缴契税的唯一计税依据 |
| 分类: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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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不是受让土地应缴契税的唯一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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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
信息来源:江苏省徐州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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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2011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纳税人缴纳的契税存在较多疑点:契税计税依据偏低但是实际税负率畸高。针对疑点实施检查后发现 ,“毛地”在出让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出让金,拆迁中发生的费用由土地受让者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应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而不能仅仅把土地出让金作为计算缴纳契税的依据。通过查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契税1450万元,现已全部执行入库。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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