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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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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不是受让土地应缴契税的唯一计税依据
分类: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887
土地出让金不是受让土地应缴契税的唯一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徐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2011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纳税人缴纳的契税存在较多疑点:契税计税依据偏低但是实际税负率畸高。针对疑点实施检查后发现 ,“毛地”在出让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出让金,拆迁中发生的费用由土地受让者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应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而不能仅仅把土地出让金作为计算缴纳契税的依据。通过查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契税1450万元,现已全部执行入库。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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