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热点问题
访谈时间: 2012年12月11日09:30--11:00
访谈嘉宾: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戴穗勤(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49、问题小丑问题: 我司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2012年11月1日开始广东营改增试点后,我司也同时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并增加了6%的新税率。我司有一种产品是购买服务送一个配套硬件,属于有偿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我司会计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率设置收入明细科目: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硬件收入,应交税金同时按不同税率设置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会计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1][1]
马骏回答::从你司描述的情形看,你司兼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行为,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分别按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使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那么,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为全部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不需按比例进行分摊。举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销售额100万(为便于计算,数据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20万,当期取得进项6万,则应纳税额=100*6%+20*17%-6=3.4万。由于具体情形不够清楚,如仍有疑问,欢迎再次咨询。
[1][1] 【中翰税务提示】提问人员显然是将现行税法对于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政策了。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上允许采用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上不属于捐赠的操作方法,有也有的税务机关坚决要求将买一赠一的赠一部分视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即使是前者,税务机关也要求在发票中单独注明赠品价值。因此实务工作中,买一赠一的赠品很难逃脱被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命运”。从广东国税的解答来看,也是将买一赠一的赠品看做货物视同销售处理,在此基础上运用“混业经营”的规则,允许单独核算的应税服务适用6%的税率,货物适用17%的税率,但是一般并不要求进项税单独核算,因此进项税的抵扣是整体性的。
蔡桂如:江苏国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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