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财产、资产、存货的区别
王占伟
有一次,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学习,主讲教授一上来就提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让你给财产、资产、存货分一分大小,你觉得谁是老大,谁是第二大,谁是最小呢?后来,可能是因为我没有注意听讲的原因吧,我下课了也没弄明白财产、资产、存货谁是老大,为什么是老大?不过,这个问题却一直在我脑子里装着,并且越是不明白,我越是想明白。现在,我似乎搞清楚它们三者的关系,与大家探讨一二吧。
要想搞清楚财产、资产、存货这三者的关系,首先可以先看看近年来,我国税法对于企业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迁。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企业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规范的。当时用的是“财产”这个概念。13号令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前面是“财产”,概念里却成了“资产”,就可能是旧政策用词不规范的表现吧。
在这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开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有关企业损失的税前扣除规范文件还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在这些文件中,对资产的概念也进行了几次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中,定义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定义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定义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但是,在这些文件中资产的定义都包含了所有权、相关性这些基本条例。我之所以列示出这些文件,是想让大家明白一点儿:财产和资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资产就是指资产负债表上边左方的所有项目。这样大家就清楚了,资产是大于存货的,因为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一部分。那么财产呢?财产是大于资产还是小于资产呢?
我认为财产是大于资产的。某人的财产是指他拥有的全部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等物质财富。但是资产是指什么呢?前面我已经给大家列示出来了,资产有两大特点:一是所有权的拥有;二是资产与经营直接相关,是用来经营的、赚钱的,具有资本性;所以财产要大于资产。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吧:我拿了300万去赌博,我把其中的50万当作赌注投出。那么300万是我的财产,而只有50万是我的资产。
但是,我有一点儿又不明白了。我说了,资产是资产负债表里左边的那部分,而财产大于资产。那么财产减去资产后,剩下的那部分在哪里呢?它为什么不在我的资产负债表里呢?这个问题,我再举一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我是一个法人企业A,我A企业拿出500万投资给另外一家企业B。由此,我A企业占有B企业50%的股份。那么这50%的股份对于我A企业来讲,就是我的资产,当然了,这部分也在我的资产负债表中。50%股份对应着B企业的资产,可能这些资产是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等吧。这些对应的实物资产就是我的财产,但是它们却不在我的资产当中,当然也不在我的资产负债表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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