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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专题访谈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7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专题访谈
访谈时间:2012年11月20日09:00:00--10:30:00
访谈嘉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陈大任副局长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刘立仁副局长
主持人:李增云
访谈摘要:
访谈嘉宾将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政策及其管理工作作介绍,并与纳税人在线交流,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访谈内容
李增云[主持]: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广州国税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本期的主题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专题”。[09:09:59]
李增云[主持]:税收收入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实现社会二次分配公平的重要保障。加强税收来源管理,尤其是对于非居民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防范税款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跨国贸易、跨国投资等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发达。跨国经济行为的进一步复杂化,加之我国非居民税源的大量增加,给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考验。本期在线访谈将对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主要规定进行简要的介绍,并对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下面就让我们请出本期的访谈嘉宾,他们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以及广州市南沙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欢迎三位嘉宾的到来![09:10: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12:05]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12:37]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12:41]
李增云[主持]:李处长,您好!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请问非居民企业哪些所得适用于源泉扣缴管理?[09: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针对的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09:15:45]
李增云[主持]:请问具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确定的呢?[09:16:5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是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09:18:37]
李增云[主持]: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的?[09:19:1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09:20:17]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李处长的详细介绍。刘局长,您好!请问依法确定扣缴义务人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办理扣缴义务登记?[09:22:07]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把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09:23:08]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请问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折合人民币的,应按哪日汇率换算?[09:24:43]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9:27:12]
李增云[主持]:好的。陈局长,您好!请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处发生所得该如何申报纳税?[09:27:41]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的,应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09:29:21]
李增云[主持]:那么,请问根据合同规定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应在何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09:30:55]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09:31:55]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09:32:22]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09:32:59]
李增云[主持]:谢谢陈局长的详细介绍。刘局长,请问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网上办理扣缴申报吗?[09:33:48]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可以。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申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或前往办税大厅申报。相关表式可通过广州国税门户网站(www.12366.gov.cn)下载,或到国税办税大厅索取。[09:35:02]
李增云[主持]:好的,还想问一下,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限期和提交什么申报表?[09:35:38]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09:36:11]
李增云[主持]:好的。根据刚才的介绍,我们知道,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办理扣缴义务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扣缴申报。那么,请问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将如何处理?[09:36:41]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09:37:35]
李增云[主持]:请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09:38:51]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09:39:14]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刘局长。“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组的常见形式,已成为当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重点。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文件来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防范税款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李处长,请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09:40:4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09:41:49]
李增云[主持]:请问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09:42:5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09:43:20]
李增云[主持]: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款应当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那么,请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币种如何换算?[09:44: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09:44:5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对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外币金额,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金额。[09:45:43]
李增云[主持]:好的。请问刘局长,企业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如何确定?[09:46:04]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按照财税(200959号文及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股权转让重组业务,应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69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为此,税务机关可参考纳税人提供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还可通过质询、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评估其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同时采用合适的资产评估方法(如:收益法、成本法或市场法)进行估算和验证其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手段予以核定。[09:47:44]
李增云[主持]:谢谢刘局长。下面,请问陈局长,股权转让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09:48:06]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通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实际操作中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间”为确认时点,此时产生扣缴义务或纳税义务;但对于“两头在外”的股权转让交易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则根据《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由取得转让收入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9:48:55]
李增云[主持]:那么,请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申报与其他源泉扣缴类所得申报有何不同吗?[09:49:16]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和规定是一样的。但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刚才所述的“69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9:50:18]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陈局长。李处长,请问,目前,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09:51: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 李刚副处长[访客]: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按照财税(2009)59号文,除符合59号文件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股权转让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09:51:3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另外,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重组交易同时符合下列6个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或者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又或者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09:52:0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09:54:22]
李增云[主持]:那么,请问企业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核准流程如何?[09:54:5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嘉宾]: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涉及非居民企业的企业重组需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698号文的规定条件并按“6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报送经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准。[09:55:35]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李处长的详细介绍。那么,刘局长,请问股权转让中境内企业留存收益的涉税问题应如何处理?[09:56:49]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如境内被转让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09:57:05]
李增云[主持]:请问若转让股权价格中含有被转让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且受让方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该受让方在日后获得该笔累计未分配利润时,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09:57:25]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刘立仁副局长[嘉宾]: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第十条 股息第(二)款的规定 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 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故若受让方取得的股息符合相关税收协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条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考虑该未分配利润的形成年度。[09:57:56]
李增云[主持]:好的。陈局长,请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全都需要在中国缴纳税款吗?[09:58:26]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若经核实,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中国对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09:58:50]
李增云[主持]:请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09:59:25]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陈大任副局长[嘉宾]: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包括:(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等相关资料。[10:00:10]
李增云[主持]:好的,谢谢陈局长。嘉宾们的介绍暂且先到这里,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现在已经有网友对我们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了,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们的问题。[10:00:43]
非居民企业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担保费收入是否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如何计征税款? [10:05:3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 李刚副处长 回答: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10:05:37]
陈先生问题:我公司外方股东早年前获得境内一土地使用权,现转让给某国内企业,应如何计税? [10:13:17]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陈大任副局长 回答: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按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10:13:17]
曾小姐问题: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向非居民企业(受让方)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时,作为被转让居民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吗?[10:20:03]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刘立仁副局长 回答: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0:20:03]
荡失路问题: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向非居民企业(受让方)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如何进行申报纳税? [10:25:09]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刘立仁副局长 回答: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10:25:09]
BB 问题:我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时,是代境外企业承担国内税款的,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额? [10:40: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 回答: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例如:A公司转让其在中国境内B公司的股权,价款为180万元,股权成本为9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9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受让方承担A公司在该笔交易中的所得税款,受让方应扣缴的所得税额等于:900000 /1-10%)*10=100000 [10:40:24]
心心 问题:非居民企业应如何确认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日期? [10:41:34]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陈大任副局长 回答: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41:34]
李增云[主持]: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三位嘉宾,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下期访谈再见。[1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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