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著名的专家们在课件中常常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财税计量有差异,理由是: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2、《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专家们说:看看一个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一个是“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认为“预定可使用状态”通常在“竣工结算”之前。所以就有了计量差异。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预定可使用状态”不一定在“竣工结算”之前,为了避免会计人员对此产生歧义而影响职业判断,财政部在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实质上要求会计人员不再纠结“预定可使用状态”和“竣工结算”的时点判断标准,采用两步计量法核算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即:第一步计量是在“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因为企业开始使用该资产了,已经产生的消耗,必须开始计量了;第二步计量是在“竣工结算”时,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这样实际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一致。同时税法上为了配合会计准则规定,也出台相应的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这个时候专家们又说了,还是有差异,看看税收规定只有12个月的时间,其实专家们又没有看到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的规定。这个“12个月内”与“一个年度内”有什么差异?
估计专家们根本没有看到会计上的这些规定,才忽悠说有财税差异,这个只是我善意的猜测。或者根本就是出现功利性选择失盲,因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费用化比较资本化有利于企业提前少缴纳税。
——还是我说的:都被产生利润和回报烧坏了专家们本来原则和本质,产生利益恶性驱使,让所有的会计政策被恶意曲解,出现选择性失盲,看到不到相关会计政策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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