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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2年10月8日《中国税务报》3版 张晓娟 嵇慧 张茜 记者 徐云翔
【案例】2012年6月,淮安市国税局从市政府税收征管保障平台提供的信息中发现,拥有淮安市某公司100%股权的香港某投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同时从网络渠道获知本次股权交易控股母公司已被世界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斥巨资收购。由此,淮安市国税局判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应产生较大的股本溢价。
该局随即启动处置预案,成立专门应对小组,仔细分析研究各类公开披露信息,收集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和变更登记资料,最终发现该香港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所有股权以2.9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某包装公司。鉴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在香港,淮安市国税局多次主动与公司高层沟通,核实本次交易细节,并向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逐一消除其在计税依据、应税时点、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等方面的疑虑,最终成功征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828万元。这是继上半年对淮安市某资源类企业成功实施反避税调查、追缴税款2000多万元后,该局在跨国税源管理方面的又一成果。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政策上当无任何障碍。但案例中还是反映出个别问题:(1)淮安这家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发生了控股股东的重大变化,没有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2)境外股权转让方的税款如何汇入国内税收账户,能否设计出一套简便易行的征管流程以便于纳税人及时完税;(3)对于境外股权转让方没有纳税的情形,是否还要强调境外股权受让方的扣缴义务,进而对其依据中国税收征管法律进行处罚?从道理上讲,转让方可能不好追。就好比印度沃达丰税案,印度税局不依不饶地盯着受让方沃达丰,而不去打扰转让方和记黄埔。由于受让方由于持有境内股权资产,被投资企业是存在的,更容易管理。非居民股权转让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考虑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衔接和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