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2012年年会税务现场交流会(湖南长沙)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2012年10月11日
一、一个来自新浪微博的案例
【案例】合肥的家电生产企业:每年向经销商支付固定的费用,实际上进场费。每月分月支付的方式。具体的发票的处理采用红字发票的方式。经销商冲进项,生产企业冲销项。
国税局检查:不符合开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补交增值税。国税函【2006】1279号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收费标准与销售不挂钩),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提供应税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信息费、灯箱广告)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冲减进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上述行为的影响:
2012.01.01 上海
2012.09.01 北京
2012.10.1 江苏安徽
2012.11.1 广东、福建
2012.12.1 浙江、天津、湖北
营改增以后:生产企业支付费用给经销商,既不跟销售挂钩,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仅仅会涉及过去开营业税发票的问题,更会引发国税部门要求对经销商部分收取纳入营改增范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广告费 6%
二、营改增的适用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技术和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以后的会议费发票:如果从试点地区取得会议费项目的发票,需要使用当地国税发票。(上海可以特殊一点)
三、营改增以后的运费抵扣:
|
开票单位 |
开票种类 |
抵扣税点 |
备注 |
|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 |
11% |
|
|
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
价税合计抵扣7% |
普票不得抵扣 |
|
铁路运输企业 |
铁路运费结算单据 |
7% |
|
|
非试点地区 |
公路内河运输统一发票 |
7% |
|
|
取得旅客运输发票、定额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
四、营改增商务谈判
加价 扣除流转税后的净价 100-3=97
97 基础上加价
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报关、装卸搬运
符合平销返利的条件,本来需要开具红字专票,但是就是采用经销商直接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不合规但很常见
五、买一赠一
贵州国税的公告2012
四川国税的公告2011
国税函【2008】875号 赠品不属于捐赠
赠品涉及的收取方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
礼品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同步发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同步而脱离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三包收入不视为返利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售后服务修理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需要开红字发票)
现场提问:经销企业“三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配件用不用视同销售?
不用。
理由一:保修期内的维修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延续
理由二:经销企业收取了维修费用,已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场提问: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提问】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现场提问: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
【提问】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现场提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提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索赔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索赔款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SPAN>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现场提问:取得善意假发票再换回真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提问】我们企业生产所需的一种原材料,经税务检查发现供货商给我们提供的是假发票(普通发票),现已认定我们对此票据的取得是善意的,不知道供货商给我们提供的是假发票,请问对此问题税务对我公司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第八条 ……。
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取得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在当期能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可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贵企业从而可能会面临上述处罚的风险。
现场提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不会带来处罚?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述文件只是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情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场提问: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提问】我公司与一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收取定金5万元。后来对方不需要此产品了,我公司将定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入帐。请问此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现场提问:应收款项在不确定情况下如何开发票?
【提问】我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单价3000,数量10件,金额合计30000元,但我公司和对方约定,如对方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件就提高1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日再作结算。请问税总:我在商品发出时可不可以不开发票,直到对方付款时确定应收金额时才开?或者发出商品时先按售价开出发票,待收款时,再按结算差额以价外费用另行开具发票?价外费用可否单独开票?如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单独开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SPAN>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延期付款按要求收到的款项可作为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单独开具的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的被合并企业发生的全部资产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51号公告)
如果被合并企业有不动产和土地,暂免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048号
契税 财税【2012】4号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