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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此条所称证券经纪人并非证券公司雇员,因此其佣金收入纳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畸高,有加成征收的风险。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是由经纪人自己承担的,因此,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只有在按照税法规定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才属于应税所得。而且税法规定,不仅仅允许其扣除展业成本,还允许其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考虑到营业税还有一个每月营业额20000元的起征点,因此不是每个经纪人都需要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证券经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全部佣金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当月全部佣金收入*40%
如果假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比例是5.6%,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不考虑加成征收,则
证券经纪人当月应纳所得税=当月全部佣金收入*(1-5.6%-40%)*20%=当月全部佣金收入*10.88%
如果当月佣金收入没有达到20000元,不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则
证券经纪人当月应纳所得税=当月全部佣金收入*(1-40%)*20%=当月全部佣金收入*12%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