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专家团队           >>
专家照片
施维敏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专家照片
鲁奕静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王艳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苏炜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汪韦伯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专家照片
韩小良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专家照片
姚金玉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专家照片
谈微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专家照片
王越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专家照片
尹兰军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专家照片
吴嘉泽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专家照片
裴川法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专家照片
季苏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家照片
蔡桂如老师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通过风险分析,追缴跨境税款6000万元
分类:重大税案 发布日期:2012-09-25 浏览次数:1045
作者:袁利兵 秦钢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2-09-24
前不久,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地税局在风险分析和识别中发现,境内R公司一笔大额资金发生了变动,但与其相关的香港J公司并没有对应的纳税申报,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海门地税局经过事前介入、约谈和协商,最终成功征收境外J公司跨境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6158.9万元,成为该局征收入库的最大单笔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原来,R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居民企业,J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非居民企业,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R公司数次共出资64767.87万元购买了J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H公司全部股份,H公司成为R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在查证J公司应缴纳的税款金额时,确认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2012年初,J公司位于北京的全资股东D公司高管、税务经理等认为,本次股权转让,D公司一直在全程参与,所以D公司理应是J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七款,D公司可以视为J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属D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国税机关征收管理。
面对D公司的说法,海门地税局认为,由于J、D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委托协议,不能确认J公司委托D公司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七款规定,D公司不属于J公司的营业代理人。同时,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及其解释,D公司更不属于J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实质上双方仅为母子公司关系。
因此,在界定税收征管权时,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海门市为纳税地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从2009年1月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经过数次沟通,税务机关不仅消除了双方关于征管权的争议,还对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作了详细的阐述,D公司高管最终确认,J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款,其征管权限在扣缴义务为R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海门地税局。
接着,明确纳税期限和收入总额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转让方J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购)是分步陆续进行交易的,且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第十条,应当将所有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业务进行处理。于是,J公司提出了等整体重组完毕后再计算缴纳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敏感地觉察到,这是J公司关于纳税期限的一个税收筹划,虽然不会影响税款入库总额,但是可能导致推迟税款入库时间。孤立地对照税收条文,提出的申请似乎有理有据,难以辩驳。但是,经过税务人员认真研究,发现J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是:第一,假如J公司理解正确,那么59号文件就否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规定,违背了法律优位原则。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授权59号文件解决重组过程中的计税基础问题,因此并不会涉及纳税期限的调整。由此确认,59号文件第十条主要解决的是股权收购比例的认定、税务处理的选择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暂不纳税的理由。第三,针对分次转让持续时间较长,后续转让价格如何合理确定的问题,税务机关适时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方法,股权转让收入总额也基本得到确定。经过沟通,J公司完全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思路,表示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最后,确定征收方式和税收优惠就成为一个重要环节了。今年6月初,收购合同被国资委批准,业务进入了最后实质性操作阶段。此时,J公司又以“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为由,申请按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并提出其为香港“导管”公司,应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机关及时给予了答复。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J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因此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得核定征收税款。《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条款确实有5%的优惠税率规定,前提之一收入方是股息所得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但J公司取得的既不是股息收入,“导管”公司也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因此J公司不适用5%税率,应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J公司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158.9万元,由本地的股权受让方R公司代扣代缴入库。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如来税收实践交流总群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