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的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国内高档越野车和中轻型客车,年产汽车3万辆。2011年上半年,成都公司到龙泉驿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其变更内容为股东变更,涉及日本一股东将其2.91%的股权转卖给日本另一股东,且其成交价为当初的股权购买价。
龙泉驿区国税局就此组成了调查小组,就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进行了调查。从表面看,日本股权转让方属于平价转让其所持成都公司股权,无转让财产所得;但事实上该公司2010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18340万元,按日本股权转让方所持2.91%股份比例计算后也应享有所有者权益6353万元,现转让价格仅为5123万元,低于其所占所有者权益份额价值。另外,该公司从2001年正式开业以来,盈利水平非常高,而且这种趋势在可预见的10年~20年内也将持续,也就意味着如果加上该公司未来收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将更加远远低于其现转让价格。而且,在公开市场上,就此类高盈利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均为溢价转让,日本股权转让方以低于所有者权益的价格转让,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此类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我国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转让价格。但由于这次交易双方均在境外,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在日本,交易双方均游离于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这给税款征收带来了巨大困难。经税企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汽车公司表示愿意协助提供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与日本方开展了多次纳税辅导和协商谈判。2012年1月,在日本股权转让方的授权下,汽车该公司作为其在境内的代理方,代办了该项股权转让2387万元税款的入库手续。(王骏摘自《中国税务报》,原作者吴毅、何国刚)
我们的观点:初步推断这个案例与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日本股东有关,案例基本又是宣判了非居民平价转让境内股权的“死刑“。姑且抛开这个”死刑“存废问题不谈。在本案例中,实际成交的转让价格也就是原出资方成本价仅为5123万元,按照10%的税率推算,实际计税的转让价格大约是23870+5123=28993万元。从5123万元到28993万元,是采用什么方法推算的,不得而知。由于四川一汽丰田并非上市公司,采用市场法似乎很难。如果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法。但是我们理解,由于涉及少数股东股权转让。作为股权转让中的“钉子户”,少数股东还会有特殊的溢价需求。实际评估时需要考虑这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