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它既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据以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我们发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却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和使用少有提及。那么,是否现场笔录不适用于税务稽查工作?如果适用,应该如何使用呢? 一、什么是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场笔录是法定的行政诉讼证据之一。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作的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1)二者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作。(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在案件发生以后进行;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3)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询问当事人的笔录。 二、税务稽查工作中的现场笔录 (一)现场笔录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适用环境 税务稽查人员应在对纳税人的实地检查中,制作现场笔录。有资料表明,实地检查――特别是带有突击性特点的首次实地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的案件成功率要远远高于未做现场笔录的案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我们从企业经营场所发现隐匿的账册或资料,并拟据以作出补税等处理时,纳税人却矢口否认,以“不知道是谁的”、“是上一个租赁屋子人的”等等之类言语推托、狡辩。虽然可以通过其它证据的辅证,但会大大增加工作的难度、降低工作效率,同时也会由于其它证据的难以取得,造成案件的处理不能,增加诉讼阶段的败诉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记录,对账册资料的取得过程、发现的地点进行记载和描述。 在检查中,第一次询问和首次实地检查同样易达成突然性,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事发突然,没有时间、条件和其他人员进行串供,会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较为真实的回答。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检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如实记录。*1 依法行政要求案件据以成立的证据要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事后很难取证的情况,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证据保全,就会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实地检查的现场,由检查人员对事件发生的过程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对当时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也是诉讼中对案发现场进行在现的重要依据。 (二)如何制作现场笔录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从二者之间的描述,我们可以认为,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记录人、当事人,内容,当事人或见证人签署意见。 现场笔录
时间:200×年×月×日×时 地点:×××有限公司,××路××号××房间 记录人:×××,××× 当事人:×××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内容:×××有限公司位于××大厦609房间,该房间为三室一厅结构,厅内摆有办公桌三张,入门墙上挂有××有限公司的牌照,其它墙面挂有公司宣传材料。 右数第一间房内存放大量化妆品,详见附后清单,屋内无其它物品。 右数第二间房内摆放办公桌,桌内放有账册七本。 (可以图例的形式予以说明) ××××××××××××××××× (当事人签署意见,签章或者押印)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实地情况属实。×××,200×年×月×日 (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并由见证人签署意见) 因当事人拒绝对本记录签署意见,特邀请见证人见证,并就记录进行核实。 见证人:×××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见证人签署意见,签章或者押印)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实地情况属实。×××,200×年×月×日 图:现场笔录实例 (三)记录的主要内容 (1)事实状态的描述。常用于对公司经营场所的描述,可以图例、文字、列表的形式对发现的帐外帐、仓库存货等信息进行记录。 (2)对当事人的询问。在现场情况比较复杂,事后当事人会作出虚假解释的情况下,可以现场对其进行询问,并如实记录。 (四)现场笔录的特点 (1)制作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不可能是其它机关或者被查人自己作出的说明; (2)制作时间是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给与处罚的现场,即不能事前提前做好,也不能事后予以补记。 三、现场笔录的优势和局限性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条款,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正是由于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或物品的直接观察和反映,且要求当场制作,能客观、全面的反映事实和情况本身的全貌,其可靠性优于其它书证和证人证言是不存在争议的。 现场笔录是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它即有利于规范我们的税收执法活动,减少随意性和随之而来的腐败问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效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制作现场笔录,事后取证又十分困难,那么一旦引起诉讼,我们就无法对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难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现场笔录的制作和运用也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1)即便是制作了现场笔录,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弃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还应通过录像、照相等证明手段予以佐证;(2)运用范围不能太宽,只限于在证据难以保全、或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使用。
注: *1: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不支持打印空白询问文书,在无法确认被询问人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制作询问通知书和笔录。当在现场急需询问时,就需要通过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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