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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分类: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7-06-16 浏览次数:1602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
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
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
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
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
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
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
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
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
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
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
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
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
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
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
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
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
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
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
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
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
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
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
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
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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