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会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修正案中,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
张天犁介绍,下一步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在实施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将发布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我们想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张天犁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2月24日 18:3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