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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441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从20001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界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多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20081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8]159号自200811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先分后税”其实就是先划分再缴税,与实际分配无关。合伙企业实际分配时合伙人不再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地区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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